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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认上海市2017年度光伏建设规模暨报送2018年度光伏建设规模计划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8/2/1 作者/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发改能源〔2017〕21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2017]31号)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区上报的2017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实施计划以及项目实际推进情况,现将本市2017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确认和2018年度规模计划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建设规模确认
本市各区2017年度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合计为112.46兆瓦(详见附件《上海市2017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以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发文确认的光伏建设规模作为完成实施方案的规模量。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各区年度节能考核内容之一。
各项目主体须在备案完成且电网接入方案明确后,到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建设规模,作为项目并网验收以及获得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资金的依据。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光伏电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委(或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转报市发展改革委确认。
二、2018年度规模计划报送
请拟在2018年建设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于2018年1月底前,将项目建设计划提交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委。各区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行政区域内2018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计划和实施方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按属地原则,相关开发区光伏新增规模纳入区规模。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项目规模管理、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已备案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光伏应用发展的有效措施等工作研究,确保完成本市 “十三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电网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服务工作。对纳入本市光伏建设规模的项目,要及时做好并网验收、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补贴资金转拨等工作。
各项目主体务必按规定规范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做好项目建设进度和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保障项目按期投运。对于违规建设的光伏项目,必须在完成整改后才可进行并网验收、申请纳入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资金目录。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7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2017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序号
2017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兆瓦)
1
浦东新区
 24
2
黄浦区
0.09
3
徐汇区
0.05
4
长宁区
0.4
5
静安区
1
6
普陀区
0.05
7
虹口区
0.1
8
杨浦区
0.07
9
宝山区
5
10
闵行区
2.2
11
嘉定区
10
12
金山区
20
13
松江区
23
14
青浦区
10
15
奉贤区
13.5
16
崇明区
3
合计
112.46
说明:1、各区在不发生弃光的前提下,年度建设规模不受实施方案限制。
2、崇明区结合生态岛建设规划有序推进光伏应用,若因规划原因影响规模实施,酌情减免考核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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