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会员权利与义务
录入时间:2008/8/28 作者/来源:admin
团体会员分:普通单位、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
参与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等。普通单位派遣人数不得多于3人,理事单位派遣人数不得多于5人,副理事长单位派遣人数不得多于10人。
-
获得学会资料共享,论文文献下载。
-
学会网站为单位宣传。普通单位:友情链接、企业介绍,理事单位:友情链接、企业介绍、图片横幅广告,副理事长单位:友情链接、企业介绍、文字链接广告、图片横幅广告。
-
学会网上论坛vip权限。
-
定时获得最新资讯和资料(Email发送)。
-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一年一缴,团体会员拖欠会费一年及以上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上一条:个人会员权利与义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