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太阳能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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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会员权利与义务

录入时间:2008/8/28 作者/来源:admin
团体会员分:普通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1. 参与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等。普通单位派遣人数不得多于3人理事单位派遣人数不得多于5人副理事长单位派遣人数不得多于10人
  2. 获得学会资料共享,论文文献下载。
  3. 学会网站为单位宣传。普通单位:友情链接、企业介绍,理事单位:友情链接、企业介绍、图片横幅广告,副理事长单位:友情链接、企业介绍、文字链接广告、图片横幅广告。
  4. 学会网上论坛vip权限。
  5. 定时获得最新资讯和资料(Email发送)。
  6.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2.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一年一缴,团体会员拖欠会费一年及以上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3.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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